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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整理自:2exam.com 2009-4-26 15:45:36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山东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山东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山东大学总校10422;山东大学威海分校19422。  

  第六条 办学类型: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为主。  

  第八条 校址:山东大学总校在山东省济南市;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在山东省威海市。 

  第九条 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国际视野、过硬的社会竞争力和创造力、个性与人格得到健全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条 办学特点:山东大学创建于1901年,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和“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山东大学总校有东校区新校、老校、西校区、南校区、软件学院和南新区六个校园。一百多年来,山东大学秉承“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理念,形成了淳朴的学风与浓郁的学术文化氛围;继承传统,重视基础,鼓励创新,扶持新人;以教师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和造就民族中坚为己任,担承社会责任,致力学术繁荣;以“气有浩然,学无止境”为校训,实施全方位开放式发展战略,倡导刚毅厚重、朴实无华的大学文化;学科涵­盖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工学、医学、教育学、军事学十一大门类,是一所国内外著名的综合性、开放性、研究型大学。现在的山东大学正在实施学术振兴行动计划,“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已成为学校的办学目标,深厚的历史积淀正融入开放而富于创新精神的办学理念,使百年山大焕发出蓬勃的青春活力,成为海内外学子治学与成才的理想殿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山东大学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山东大学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教育拓展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和教育拓展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山东大学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1-8836434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相对稳定规模、重视提高培养质量的原­则,2009年本科生招生计划为10500人(其中威海分校3500人)。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和保送生、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艺术类、体育类等类型。 

  第十六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  

  第十七条 山东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不超过我校在有关省份招生计划120%的比例、第一学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不超过105%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九条 山东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山东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统一录取时,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山东大学实行按大类招生。普通高考录取时,以第一学校志愿投档的考生,专业(类)分配按照“分数级差原­则”进行,第1-2专业(类)志愿的分数级差为3分,其它专业(类)志愿的分数级差为1分;非第一学校志愿投档的考生,专业(类)分配在缺额专业(类)计划中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类)志愿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试点省份,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等级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若某些专业(类)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达到相应科目等级规定的考生;专业分配原则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除自主选拔录取(含体育特长)、艺术特长生外,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送生的选拔录取严格按教育部文件执行,录取办法详见《山东大学2009年招收普通本科保送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选拔测试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或选拔比赛,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我校方能录取。  

  第二十六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含体育特长)、艺术特长生、艺术类、体育类、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我校制定的相关招生简章、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外语专业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从大学二年级开始逐渐增加用英语讲授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 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国防生按国防生招生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在线查询。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条 考入山东大学总校的学生分别到学院所在校园报到;考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学生到威海分校报到。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对中学阶段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被我校录取的高考优秀学生、部分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优秀保送生等颁发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详见《山东大学2009年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山东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山东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在线网址:http://www.bkzs.sdu.edu.cn,电话:0531-88364787,传真:0531-88564787。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25010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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